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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研平台共享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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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研平台共享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科研平台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科研工作有序开展,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科研平台所有纳入共享管理的仪器设备和野外调查工具的登记、共享、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包括:保护区内部科研、管护等工作人员;与保护区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等校外单位或个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的校内驻场科研团队或个人。

第二章仪器设备管理

第四条保护区科研管理科室是共享仪器设备及野外调查工具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完善共享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负责仪器设备和野外调查工具的登记建档、维护保养、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用户资质审核、技术培训;

第五条建立仪器设备电子台账和实物档案。大型科研仪器:包括分析测试仪器、观测监测仪器等,详细记录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日期、技术参数、存放位置、责任人、校准记录等信息;通用仪器设备和野外调查工具:包括常规实验设备、测量仪器等,记录核心信息并定期更新使用状态。

第六条定期对设备工具进行全面检查,核对数量、检查状态、更新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第七条设备工具报废、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经技术鉴定、集体审议后,按程序报批,及时更新台账。

第八条用户须按操作规范使用仪器设备工具,确保其完好无损;如实记录使用情况,按时归还设备工具并配合验收;承担因违规使用造成的设备损坏赔偿和生态环境影响责任。

第九条用户未按规定申请或违规使用设备工具的,暂停共享使用权限1-6个月;造成设备损坏的,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用户擅自转让、转借设备工具或改变使用用途的,终止共享服务,追缴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不再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条野外作业期间,用户应做好仪器设备工具的安全防护,防范丢失、损坏和被盗。遇恶劣天气或突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向保护区管理局报告。

第十一条设备工具出现故障时,用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保护区管理局报告,及时组织维修。

第三章共享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共享申请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需提供材料包括:使用申请表(注明设备工具名称、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用户资质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校外用户提供合作协议;野外作业方案(含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保护区科研管理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审核通过后,由科研管理科与用户签订共享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损害赔偿等事项。

第十四条用户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用仪器设备,双方共同检查设备工具状态,签署领用登记单;大型科研仪器使用需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必要时由保护区派人协助;使用完毕后,用户应及时归还,保护区验收核对设备完好情况、使用记录,签署归还登记单。

第十五条共享服务收费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执行,收费标准经东北林业大学科研财务部门审批后公示执行。

第四章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共享仪器设备按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范开展日常维护,包括清洁、调试、耗材更换等,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大型科研仪器应定期校准,校准周期按相关标准执行,校准记录纳入设备档案。经校准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共享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