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北林业大学凉水实验林场(以下简称“凉水实验林场”)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高效用车,确保用车安全,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东林校发[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凉水实验林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权属归凉水实验林场或东北林业大学所有,用于保障凉水实验林场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教学实习用车、科研项目用车、森林消防用车及其他类型公务用车。
第三条除经学校批准允许凉水实验林场保留的公务用车外,各科(室、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四条凉水实验林场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监督公务用车使用规范情况;凉水实验林场公务用车坚持“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管公务用车的科(室、中心)要对车辆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安全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公务用车审批权限
1.保管公务用车的科(室、中心)在大箐山县范围内日常工作用车由各科(室、中心)正常调度,由驾驶员填写《公务用车登记簿》、科(室、中心)负责人签字,正常出车;其他科(室、中心)如需使用此车辆,需提请综合办公室协调用车;
2.综合办公室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对公务用车进行统一调度管理;大箐山县范围内用车,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伊春市范围内用车,由林场分管领导审批;哈尔滨市及以外范围用车,由林场场长审批;
3.大箐山县范围外用车,原则上用车科(室、中心)需提前一天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按上述要求审批后,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
1.由负责保管公务用车的科(室、中心)指定专人驾驶;
2.公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行驶安全,维护保养前由驾驶员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到指定修理厂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因维护保养不善造成车辆提前报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确需就地维修时,驾驶员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进行维修,返回驻地后应及时汇报情况,补办相关手续;
4.车辆年检、保险等业务由公务用车驾驶员配合综合办公室统一进行办理。
第七条公务用车用油管理
1.凉水实验林场设立专职加油管理员,在综合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林场所有公务车用油的管理工作,加油公务卡由专职加油管理员统一保管。加油管理员为每台公务用车建立《公务车加油登记簿》,每次加油后由加油管理员填写,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加油车辆驾驶员签字确认,加油小票附在登记簿上,定期检查结算;
2.加油管理员必须跟随加油车辆到加油站刷卡加油,不允许将公务卡私自交给驾驶员自行加油,若出现问题将追究加油管理员相关责任;
3.加油管理员必须保存好《公务车加油登记簿》,接受相关检查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八条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1.必须做到定期维修与日常维护相结合,保持车况良好;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4.严格遵守其他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妥善保管行驶证、保险等各类有关证件,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补办。
第九条出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填写《公务用车登记本》,要求一车一本,便于核查;《公务用车登记本》要妥善保管,专人负责,至少保存3年以上,以备定期检查。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将公务用车外借。车辆使用完毕,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
第十一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使用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向综合办公室报告,并联系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租用车辆管理
1.林场租用的车辆参照本办法上述条款要求,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安排驾驶员、通勤时间、维护年检、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租车费用报销等具体事宜;
2.租用车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租车合同条款执行;
3.通勤时段以外,车辆由综合办公室根据林场业务活动需要进行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黑龙江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权属车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凉水实验林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东北林业大学凉水实验林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东北林业大学凉水实验林场
202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