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研平台监测数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研平台(以下简称“科研平台”)监测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与共享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科研平台数据的科研团队及个人。数据指生态监测、资源调查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数值数据、文字资料、图件、照片、视频等成果及相关衍生数据。
第三条数据使用遵循“公益优先、申请审批、规范使用、安全保密、权责对等”的原则,禁止用于商业盈利性活动,另有专项授权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数据申请与分发
第四条使用科研平台数据,需提前预约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数据使用申请表》、《数据安全保密协议》、资质证明材料;数据使用方案(明确使用目的、范围、期限、预期成果及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科研平台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五条科研平台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要求;使用方需在收到补正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审批驳回的,书面说明理由,使用方可在30日内提交复核申请。
第六条审批通过后,使用方需完成缴费,保护区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分发;分发时需提供《数据交接单》,明确数据名称、数量、格式、密级等信息,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章数据使用规范
第七条数据仅可由申请时备案的授权人员使用,授权人员名单需在申请材料中列明;确需变更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科研平台提交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数据使用范围仅限申请约定内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数据给所属系统及上下级、同级其他单位或第三方,不得用于与申请目的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使用方对授权数据无所有权、处置权,禁止复制(自身使用备份除外)、传播、出版、翻译、改编、汇编数据,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含关联单位)提供原始数据或复制品。
第十条基于平台数据开发的衍生成果(分析报告、研究数据、模型结果等),未经科研平台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转让或授权使用;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用于宏观决策和公益事业的除外,需在成果中注明接收单位及使用场景。
第十一条确因研究需要修改数据内容或转换格式的,需提前留存原始数据备份,修改、转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科研平台提交备案材料(含修改说明、转换前后数据样本、修改依据等),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传播修改后的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严禁在计算机互联网(含公共网络、非保密内部网络)登载原始数据、数据复制品或衍生成果,不得上传至公共云存储平台、开放数据库等可被第三方获取的载体。
第十三条科研平台固定研究人员(签订合作协议、从事长期研究工作)可免费共享常规数据;特殊数据(专项监测数据等)需提交专项申请,经平台审核后确定是否免费。非平台固定研究人员、外部单位及个人需付费使用。收费标准经东北林业大学科研财务部门审批后公示执行。
第十四条使用方需在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费用到账后科研平台启动数据分发;逾期未缴费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放弃使用资格,申请材料作废。
第十五条当年(自然年度)产生的常规监测数据,仅对科研平台内部固定研究人员开放,用于平台立项课题,不提供对外共享。
第十六条常规监测数据自产生次年起进入“限制共享期”,仅对与平台签订合作研究协议的团队或个人开放申请;自产生第三年1月1日起自动成为开放数据,面向符合条件的使用方共享。
第十七条特殊数据的共享时限由科研平台根据数据类型、保护需求确定,在《数据使用协议》中明确标注。
第十八条使用方为单位的,发生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主体资格变更的,需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书面告知科研平台,重新提交申请及变更后资质证明,重新签订《数据使用协议》。
第十九条使用方为个人的,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导致使用主体实际变更的,需提前15日书面告知科研平台,原使用资格自动终止,新使用主体需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四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科研平台监测数据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专著、专利等成果的,需在显著位置标注数据来源,格式为“数据来源于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北林业大学凉水实验林场)科研平台”;学术论文、专著需在致谢部分明确致谢“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东北林业大学凉水实验林场)”;重大合作研究成果按约定署名相关科研人员。
第二十一条成果正式发表、发布或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使用方需将成果(电子版+文本版)提交科研平台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科研平台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核验,但不承诺数据完全无瑕疵,不对数据与现实情况的一致性作绝对保证;因客观环境变化、仪器精度限制、人为操作误差等导致的数据偏差,不承担修改责任。
第二十三条科研平台有权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方需配合提供数据使用记录、成果进展等信息;发现违规使用的,有权暂停数据使用权限、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协议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使用方自身操作不当、超范围使用或篡改、伪造数据导致的损失,科研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网络攻击等)导致数据丢失、损坏或无法提供服务的,及时告知使用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科研平台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及平台发展需要,修订本办法及收费标准;已签订的《数据使用协议》在有效期内按原约定执行,期满后适用修订后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