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实验室工作环境,加强实验室管理,保障实验人员人身安全,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类实验室的管理、使用及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
第二章实验室准入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准入许可制度,使用人员须提前向实验室负责人提交预约申请,经审核授权后方可进入。严禁未经授权擅自进入实验室。
第四条准入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学校、保护区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实验室安全常识、常见突发事故处置方法及所接触试剂的危险特性;使用特殊仪器设备的,须经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五条实验室内严禁明火、吸烟、饮食、留宿等行为,禁止携带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实验人员须落实安全责任,时刻注意防水、防火、防盗,做到人走水关、灯灭、门锁,出现安全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实验室负责人严格监督本办法执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组织准入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须及时、如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本、实验室安全纪录及工作日志,全面清洁地面、窗台、操作台及仪器设备,确保实验室整洁。
第九条仪器设备由保护区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严禁随意挪动。因工作需要挪动的,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
第十条自带仪器设备进入实验室使用的,须提前告知实验室负责人并完成登记,实验结束后及时带出。
第十一条实验人员须提前熟知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经仪器负责人考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发现仪器故障时,须立即报告负责人,严禁私自拆卸、调整或处理仪器主要部件。
第十二条严禁随意拿取实验室物品(含仪器、实验耗材、书籍等)。确有需要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若出现物品丢失、损坏或未按时归还情况,相关人员须承担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使用危险药品须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运输、保存和使用,做好全程使用记录;易燃、易爆物品由专人负责,实行库存专项管理,落实劳动保护与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十五条进入实验室须穿戴长袖实验服,根据实验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面罩等防护装备,穿长裤及不露脚面的鞋,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六条有高压气瓶的实验室,严禁进行明火实验。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火灾应急处置:发现火灾后,先判断能否自行扑救;若具备扑救条件,立即使用实验室内灭火器灭火。固体/液体火灾使用水基或泡沫灭火器;电气火灾使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禁止用水。
第十八条爆炸应急处置:爆炸发生后,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切断电源;所有人员须听从临时召集人安排,有序撤离现场。
第十九条中毒应急处置:立即开窗通风,将中毒者转移至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保持呼吸通畅,及时送医处理,联系医院时明确中毒物质名称及接触途径。
第二十条触电应急处置: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工具分离触电者,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触电者。
第二十一条化学灼伤应急处置:强酸、强碱灼伤时,使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及时送医处理。
第二十二条机械外伤应急处置:被玻璃割伤、扎伤时,先取出碎玻璃,蒸馏水冲洗伤口后用碘伏消毒并包扎;大出血时用干净纱布按压止血,避免伤口污染,立即送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