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管理服务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1. 入驻保护区进行科学考察、课题研究,须按有关规定在科教科登记备案,并且提供科研课题立项书。

  2. 凡需在核心区内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或者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预定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范围及使用的相关设备等;未经批准禁止擅自进入核心区。

  3. 野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时收回,投放在垃圾箱内。

  4. 如需使用实验室、教室等须缴纳钥匙押金100元/把。教室、实验室等使用过程中保持仪器设备不损坏、室内干净整洁,使用完毕经检查合格退还钥匙押金。

  5.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须保持有人看守,使用完毕及时清理干净。如需借用实验器具,须登记明细,定期归还,损坏赔偿。

  6. 防火期间,必须遵守保护区有关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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