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北林业大学凉水实验林场(以下简称“凉水实验林场”)电动车购买、登记、使用、停放、充电、维修、回收、报废等管理规范,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和林场财产的安全,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按照凉水实验林场有关规定,权属归林场所有,用于保障林场公务用途的电动两轮车和电动三轮车,用途包括教学实习用车、后勤保障用车、科研项目用车、森林消防用车及其他类型工作用车。如有学校或其他单位调拨给林场的电动车,依然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经林场批准允许各科室保留的电动车外,各科(室、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电动车。
第四条 凉水实验林场电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监督用车使用规范情况。林场电动车坚持“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管电动车的科(室、中心)要对电动车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安全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购买、登记
第五条 购买流程
各科(室、中心)根据自身实际使用需求,填写《电动车购买申请表》,提交至林场综合办公室;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结合林场现有车辆配置、年度采购计划及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审核。办公室审核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提交至林场班子会。经会议集体商榷,明确同意采购后,形成会议纪要。办公室依据林场班子会的同意决议及会议纪要,按照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电动车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过程合规、透明。禁止采购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具有防篡改设计、未赋码溯源的电动车;禁止采购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车。
第六条 登记管理
在管理办法发布前,各科(室、中心)已有电动车要全部记录到《现有电动车信息表》,提交至办公室。办公室收集各科室报送的信息后,逐一核实车辆实际情况,建立林场《电动车管理总台账》,明确电动车的归属科室、责任人及使用状态,实现统一动态管理。管理办法发布后,所有新购入(或拨入)的电动车,在采购完成后,办公室首先收集车辆合格证、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将车辆品牌、型号、采购时间、金额等信息录入《电动车管理总台账》,完成登记;随后根据林场班子会决议及各科(室、中心)需求,将车辆分配至对应使用科(室、中心),并更新台账中“归属科室”信息。
第三章使用、停放、充电
第七条 使用管理
第一,无牌照电动车由单位统一核发林场专属牌照,仅限在林场场院、26公里检查站以内各条巡护路段使用,行驶范围最远不得超出林场26检查站门口,严禁超出限定区域行驶。
第二,有牌照电动车可在大箐山县带岭镇范围内各场景、路段开展公务活动,需严格围绕工作任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且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交通规则。
第三,保管电动车的科(室、中心)在规定范围内日常工作用车由各科(室、中心)正常调度,科(室、中心)负责人安排正常出车,科(室、中心)负责人要对使用电动车人员清楚明了;其他科(室、中心)如需使用电动车,需提请综合办公室协调用车。
第四,电动车在驾驶或乘坐时,驾驶人和乘坐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未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启动车辆;所有电动车均为单位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向综合办公室报告,及时处理;严禁任何个人以私用目的使用、外借;若因私用、外借电动车导致意外事故,一切责任(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相关赔偿均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停放管理
各科(室、中心)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车辆数量,自行规划安全规范的存放地点及充电场所,需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纸箱等),避免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同时确保场所具备基础防雨、防漏电条件。车辆使用完毕,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
第九条 充电管理
电动车使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负责所使用车辆的日常充电工作,充电前需检查充电器、充电线是否存在破损、老化情况,充电完成后及时断开电源,避免长时间过充引发安全隐患。
各科(室、中心)需指定专人担任“电动车安全监督员”,每日检查电动车存放是否合规、充电是否存在安全风险,确保监督有效。
第四章维修、回收、报废
第十条 维修管理
当电动车或周边设施设备出现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时,金额在100元以下时,使用科(室、中心)向办公室递交《车辆(汽车、电动车)维修保养单》,办公室核实后,交到办公室主管场领导处审核,通过后可自行维修或更换;金额在100元及以上至500元以下时,使用科(室、中心)向办公室递交《车辆维修保养单》,办公室核实后,递交到办公室主管场领导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办公室负责安排,进行维修或更换;金额在500元及以上时,使用科(室、中心)向办公室递交审批表,办公室核实并跟主管场领导汇报后,提交至林场班子会,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 回收管理
各科(室、中心)需对所辖电动车进行定期排查,重点核查车辆是否达到使用年限或因提前损坏丧失使用功能。经排查确认需回收的电动车,由所属科(室、中心)填写《电动车回收审批表》,并提交至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收到审批表后,需对车辆实际状况、使用年限等信息进行实地核实,核实无误后提交至林场班子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启动回收程序。回收程序:办公室需将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回收日期等信息详细记录到《电动车管理总台账》,后由原使用科(室、中心)安排存放,存放时,办公室同所属科室使用专用封条,共同对电动车进行封存,等待后续报废处理。
电动车封存期间,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拆封、使用、外借。若存在私自使用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且因私自使用引发的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等所有后果,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报废管理
办公室核对回收封存的电动车信息(含车架号、回收日期等),确认车辆无使用价值后,向林场班子会提出报废申请,待审议通过后,由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科按照东北林业大学报废资产流程申请报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凉水实验林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电动车购买申请表》
《现有电动车信息表》
《电动车管理总台账》
《车辆(汽车、电动车)维修保养单》
《电动车回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