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研服务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科研科考活动管理,提升服务效能,保障科研工作有序开展,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野外调查、科学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护区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高效服务”的原则,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为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便利。
第二章预约与准入管理
第四条拟入驻保护区开展科研科考活动的团队或个人,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保护区管理局预约,按规定填写预约登记表,提交活动方案、人员名单、工作区域等信息,同时联系工作人员确认。
第五条保护区科研管理科室负责对预约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及时将结果反馈申请联系人,并将核准信息通报至保护区相关科室及站点。
第六条科研人员进入保护区时,须在入区检查站核验预约登记信息,并严格遵守保护区森林防火及安全管理制度,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七条科研人员入驻后,东北林业大学校内人员凭校园一卡通办理《科研通行证》;校外人员须凭所在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办理《科研通行证》,驻场期间须凭证件出入保护区及相关科研区域。因特殊情况临时入场的,须经工作人员审核,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三章科研资源使用管理
第八条保护区向驻场科研团队开放指定实验室。使用人应提前预约,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使用期间须确保有人值守,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场地卫生。涉及危险废弃物的,须按相关规定妥善封存保管,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
第九条保护区提供共享仪器设备及野外调查工具。使用人应提前预约,遵守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点归还。
第十条保护区提供共享科研监测样地。使用方须提前预约,遵守样地保护与管理规定,不得擅自采集标本、扰动样地环境。
第十一条保护区提供共享科研监测数据。使用方须提前预约,遵守数据安全、保密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成果中规范标注数据来源。
第十二条科研团队在保护区内布设永久或临时样地、安装监测设备,须事先向保护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样地位置坐标、面积范围、监测指标、实施方案、生态影响评估及恢复措施等内容,经保护区管理局勘定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且不得干扰已有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如需在他人已建样地内进行观测或取样,须事先取得原项目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函,并报保护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保护区各类科研资源实行有偿共享使用,收费标准按照东北林业大学批准的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如需调整,须报东北林业大学科研、财务部门联合审批备案后实施。有偿使用所获收益,按照保护区创收管理办法支出使用。
第四章科研活动规范与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核心区。
第十五条科研活动期间,严禁破坏保护区植被、自然景观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严禁从事砍伐、狩猎、捕捞、开矿、采石、采药等法律法规及保护区禁止的活动。
第十六条野外工作期间,须将各类垃圾分类收集并集中投放至保护区指定垃圾处置点;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科研团队人员组成发生变动的,须在24小时内向保护区管理局报备。
第十七条使用保护区科研资源、设施设备及共享数据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研究报告、数据集等),应在显著位置标注“黑龙江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北林业大学凉水实验林场)”支持,并视情况进行署名或致谢;科研成果正式发表或形成后,成果副本应提交保护区备案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项目结束后,科研团队应主动向保护区管理局报备,经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保护区有权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科研许可;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